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的文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财产的程序是:
1、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2、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如果是紧急情况的,也应在48小时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执行。
3、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