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已认证还能作废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02:05:41
当月已认证还能作废吗
法律分析: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导读法律分析: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法律分析: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
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当月已认证还能作废吗
法律分析: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