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当月已认证还能作废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02:05:41
文档

当月已认证还能作废吗

法律分析: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推荐度:
导读法律分析: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法律分析: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

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文档

当月已认证还能作废吗

法律分析: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