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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跟父母怎么分开?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0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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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跟父母怎么分开?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机关,以福建省为例,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分户申请。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土地使用证。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第十五条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结婚证》。(二)《离婚证》或者人民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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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机关,以福建省为例,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分户申请。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土地使用证。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第十五条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结婚证》。(二)《离婚证》或者人民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机关,以福建省为例,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分户申请。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第十五条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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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跟父母怎么分开?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机关,以福建省为例,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分户申请。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土地使用证。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第十五条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结婚证》。(二)《离婚证》或者人民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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