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一、如遗失非电子按下列规定处理:开具一方遗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遗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遗失的只有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