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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诉讼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03: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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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诉讼问题

在实务诉讼之中,对于借名买房问题,主要两种观念。(一)诉讼,对房产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要求判决房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更改不当的行政行为。(二)诉讼,对被借名人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判决房屋所有权人为借名人,且被借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民法典》对此有了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发生。也就是在借名买房之中。被借名人和借名人即便是存在一个借名购买房屋的约定,但该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效果。被借名人已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上,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具有物权效力,被借名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已经是所有权人,具有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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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实务诉讼之中,对于借名买房问题,主要两种观念。(一)诉讼,对房产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要求判决房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更改不当的行政行为。(二)诉讼,对被借名人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判决房屋所有权人为借名人,且被借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民法典》对此有了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发生。也就是在借名买房之中。被借名人和借名人即便是存在一个借名购买房屋的约定,但该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效果。被借名人已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上,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具有物权效力,被借名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已经是所有权人,具有物权效力。


在实务诉讼之中,对于借名买房问题,主要两种观念

(一)诉讼,对房产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要求判决房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更改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诉讼,对被借名人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判决房屋所有权人为借名人,且被借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民法典》对此有了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发生。

也就是在借名买房之中。

被借名人和借名人即便是存在一个借名购买房屋的约定,但该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效果。

被借名人已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上,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具有物权效力,被借名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已经是所有权人,具有物权效力。

所以不能依照合同关系来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物权登记错误,让判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

故应该适用第二种。

因为存在借名合同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机作出更改登记簿实际权利人的行政诉讼请求。

可能不会受理,也不会直接判决归属在借名人名下。

而只能提起给付之诉,诉讼被借名人,要求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直接拿着判决,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变更。实务之中的法律风险

物权风险:因为借名买房和实际登记人不一致,那么会出现善意取得问题。

如果被借名登记人,将房屋移转出去,且进行了登记,那么房屋实际所有人,可能只能要求被名人赔偿,而得不到相应的房屋所有权。

如果被借名人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房屋可能作为被借名人的财产查封,甚至拍卖变卖。诉讼风险。

如果没有相应的委托合同或者借名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据支持,那么也会判决,被借名买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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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诉讼问题

在实务诉讼之中,对于借名买房问题,主要两种观念。(一)诉讼,对房产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要求判决房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更改不当的行政行为。(二)诉讼,对被借名人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判决房屋所有权人为借名人,且被借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民法典》对此有了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发生。也就是在借名买房之中。被借名人和借名人即便是存在一个借名购买房屋的约定,但该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效果。被借名人已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上,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具有物权效力,被借名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已经是所有权人,具有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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