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申请执行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一、不能由执行的仲裁裁决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