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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预先扣除标准的认定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3: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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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预先扣除标准的认定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及:根据《民法典》,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范围。若双方约定了利息利率,则按约定计息,但超过部分无效。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有裁量权,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明确约定无息借款,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时,出借人可要求支付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法律分析;一、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怎么认定。1、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的,则应当根据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并且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要约定利息的,则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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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及:根据《民法典》,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范围。若双方约定了利息利率,则按约定计息,但超过部分无效。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有裁量权,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明确约定无息借款,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时,出借人可要求支付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法律分析;一、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怎么认定。1、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的,则应当根据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并且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要约定利息的,则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及:根据《民法典》,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范围。若双方约定了利息利率,则按约定计息,但超过部分无效。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有裁量权,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明确约定无息借款,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时,出借人可要求支付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怎么认定

1、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的,则应当根据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并且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要约定利息的,则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民间借贷利息有哪些

民间的借款,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要分具体情况:

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

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超过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

(1)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在部分规定上是有冲突的,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2)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因此,在实际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说了算,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明确约定的无息借款的情况:

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利息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在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明确约定的无息借款,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或经催告后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请在借贷过程中合理约定利息,遵守法律规定,以保护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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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预先扣除标准的认定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及:根据《民法典》,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范围。若双方约定了利息利率,则按约定计息,但超过部分无效。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有裁量权,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明确约定无息借款,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时,出借人可要求支付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法律分析;一、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怎么认定。1、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的,则应当根据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并且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要约定利息的,则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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