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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诉讼时怎么举证 ?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3: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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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诉讼时怎么举证 ?

法律分析。可以通过提供签订的结算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或者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方式,来证明债权凭证载明出借本金数额并非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本金数额的数额认定及利息的提前扣除,应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予以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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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可以通过提供签订的结算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或者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方式,来证明债权凭证载明出借本金数额并非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本金数额的数额认定及利息的提前扣除,应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予以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法律分析:

可以通过提供签订的结算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或者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方式,来证明债权凭证载明出借本金数额并非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本金数额的数额认定及利息的提前扣除,应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予以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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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诉讼时怎么举证 ?

法律分析。可以通过提供签订的结算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或者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方式,来证明债权凭证载明出借本金数额并非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本金数额的数额认定及利息的提前扣除,应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予以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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