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租房第二次提取规则 法律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3:06:44
公积金租房第二次提取规则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职工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年办理一次;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当前月缴存额的60%,每年度可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房租金额和本市规定的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提取额度,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额度。法律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导读法律分析。职工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年办理一次;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当前月缴存额的60%,每年度可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房租金额和本市规定的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提取额度,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额度。法律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法律分析:
职工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年办理一次;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当前月缴存额的60%,每年度可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房租金额和本市规定的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提取额度,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额度。
法律依据: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公积金租房第二次提取规则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职工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年办理一次;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当前月缴存额的60%,每年度可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房租金额和本市规定的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提取额度,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额度。法律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