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的基本内容包括:
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