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扣的红字需要寄给对方,但是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对方已认证入账,则当事人需要把红字,以及开具红字的通知单的一联,寄给对方做账。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对方没有认证,直接拒收的话,你应该收回之前蓝字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现在新开的红字,则不用寄给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