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二十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定予以量刑。
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毒品折算成海洛因3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曾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非法持有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贩毒一般判刑几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