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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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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主要指: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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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主要指: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主要指: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根据财税

(2016)36号文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执行。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自2014年7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

5、放弃减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并可以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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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主要指: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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