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1、该标志使用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
2、该项公益活动的级别必须是全国性和国际性的;
3、还必须是经批准举办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标志不属于特殊标志,无法获得特别法的保护,只能寻求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