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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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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情况如下: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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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情况如下: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情况如下: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工程款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工程款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时间的

工程款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问题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程款未结算能转让吗

工程款未结算是可以转让的,只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不能够转让亦或是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转让的都可以转让。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拖欠工程款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呢

拖欠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会失去胜诉权。行为人可以先查找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情形;没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行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的确定:

1、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

2、工程款结算标准。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

的解释》的规定,对工程款结算的标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该内容由 鲁少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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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情况如下: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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