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国家认定支的标准为:凡是制式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支、弹药,还是民用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支子弹的非制式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支),一律认定为支。支认定标准如下:
1、凡是制式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包括自制、改制支),一律认定为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当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
4、对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上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违反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的,配置民用支的单位,违反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支的个人,违反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处罚。违反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支,应当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第三条 (一)凡是制式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一律认定为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一律认定为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当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
(四)对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