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最新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22:27:49
文档

最新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1、根据现行,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2、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3、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推荐度:
导读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1、根据现行,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2、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3、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根据现行,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2、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3、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文档

最新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1、根据现行,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2、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3、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