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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股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2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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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股权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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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

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 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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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股权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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