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逮捕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行为,擅自离开居住地,传讯不到案,故意实施新犯罪行为,以及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婴儿但已康复或哺乳期满。这些条件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应予以逮捕。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会自动转为逮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满后并不会自动转为逮捕。在取保候审期满前,如果检察机关或机关认为需要继续羁押,必须向人民提出逮捕申请。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逮捕申请,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逮捕申请被批准,被取保候审的人将被转为逮捕状态,继续羁押。如果逮捕申请被驳回,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将不再受到羁押,可以自由离开。因此,取保候审期满后并不意味着自动转为逮捕,而是需要经过审查决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满并不自动转为逮捕。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逮捕申请,并作出决定。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将不再受到羁押,可以自由离开。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正常进行,但如果存在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逮捕是必要的。因此,取保候审和逮捕的转换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保障社会秩序和案件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