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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期限分别是多久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16: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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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期限分别是多久

1、拘留(30日)。(1)拘留期限为3日至7日。(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2、逮捕。(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2)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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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拘留(30日)。(1)拘留期限为3日至7日。(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2、逮捕。(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2)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1、拘留(30日):

(1)拘留期限为3日至7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逮捕:

(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二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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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期限分别是多久

1、拘留(30日)。(1)拘留期限为3日至7日。(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2、逮捕。(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2)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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