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在拍卖物流拍后可以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裁定以物抵债。但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是不能强行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强制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故如果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并不同意以物抵债,那么对于强行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银行的情况,银行可以收取以物抵债裁定,因为收取送达的以物抵债裁定并不代表银行同意以物抵债。但收到以物抵债裁定后,应及时向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