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