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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2 1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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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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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双轨制,即土地归国有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国有土地,开发用地获得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取得;第二是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转让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或者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其中通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开发用地由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灵活灵敏的特点,在房地产开发中逐渐成为房地产商“拿地”的普遍方法。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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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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