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破产债权有:
1、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滞纳金;
2、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3、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4、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5、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6、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7、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8、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一、破产清算按怎样的顺序进行顺序
破产清算的顺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需要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分配。需要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清算完毕注销公司。
二、公司破产了老板是不是就没钱了吗
实行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受理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完成之后,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