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依据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2 10:44:20
文档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依据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依据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六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推荐度:
导读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依据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六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依据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六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文档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依据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依据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六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