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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待遇都有哪些呢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2 10: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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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待遇都有哪些呢

1、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从2008年10月开始,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上述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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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从2008年10月开始,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上述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1、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从2008年10月开始,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上述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2、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100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3、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拓展资料:职工的遗属应享受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法律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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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待遇都有哪些呢

1、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从2008年10月开始,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上述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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