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讲述了单位诈骗罪中员工是否受牵连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如果员工明知犯罪行为而参与,则属于共同犯罪,会受到相应的刑罚。但如果员工对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单位应严格管理员工,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单位诈骗的,员工是否受牵连,要看员工是否对犯罪行为明知而参与。如果是明知的,那么属于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节相应增减刑期。如果对于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么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诈骗罪员工如何分摊责任?
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企业来说,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摊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诈骗罪的共犯往往具有分工明确的特征,例如组织者、实施者、帮助者等。根据这些分工,各共同犯罪者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
首先,组织者通常是诈骗罪案件的主导者,具有策划、组织、指挥等作用。对于组织者来说,其应当对整个犯罪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实施者通常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具有实施诈骗行为、侵害他人财产等作用。对于实施者来说,其应当对实施的具体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帮助者通常是协助组织者、实施者进行诈骗行为的人,具有帮助组织者、实施者实施诈骗行为等作用。对于帮助者来说,其应当对帮助组织者、实施者实施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总之,在诈骗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者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合理分配责任,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单位诈骗犯罪中员工是否受牵连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如果员工明知犯罪行为而参与,则属于共同犯罪,会受到相应的刑罚。但如果员工对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以避免员工受到牵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