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都有谁
1、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精神病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1、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2、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目前我国就只为两类人设立了监护人,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精神病人了。然而,对于年纪比较大的老年人,其实也是很有必要为其设立监护人的。作为成年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一般是其配偶,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才是父母、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