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若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年龄较大或怀孕哺乳等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对于无期徒刑罪犯,若服刑七年以上或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可申请保外就医。对于有期徒刑罪犯,若服刑三分之一以上且患有慢性疾病,也可申请保外就医。保外就医需由省级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可以的,只要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无期徒刑犯人的健康权利是否应受到保护?
无期徒刑犯人的健康权利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方面,犯人作为人类,也应享有基本的健康权益,包括接受必要的医疗保健。无论是身体上的疾病还是心理上的问题,犯人都应得到适当的关注和治疗,以保障其身心健康。另一方面,犯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意味着他们犯下了严重罪行,被视为社会的危险因素。在保障犯人健康权利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对于无期徒刑犯人的健康权利,应该在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平衡。这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犯人的医疗需求得到妥善满足,同时也要避免滥用保外就医等措施,防止犯人逃避惩罚。
结语
在保障犯人健康权利的同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平衡。无论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的,还是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可以获得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然而,对于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以及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在确保犯人基本权益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平衡犯人的健康权益与社会公共安全的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