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供述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律分析
程杰律师评析:
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与汪某、郜某在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商定三人合伙出资贩卖香烟。后汪某、郜某云伙同刘某1在河南收购黄金叶香烟309条,按照与被告人李某的约定,携带该309条香烟于2017年在某地乘坐开往杭州的火车,李某同陈某、刘某2从火车站乘坐同一趟开往杭州的火车,打算将该批香烟贩卖给黄某等人。六人于次日中午12时许到达火车站后分别携带部分香烟出站时被查获。经查,刘某1、陈某、刘某2系受雇佣以人民币200元每趟的价格替被告人李某及汪某、郜某云携带香烟出站。经鉴定,该批香烟系真品香烟,价值人民币309000元,该批香烟已在另案中予以没收,李某后委托程杰律师进行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程杰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结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等人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合作出售香烟,扰乱市场秩序。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酌情从宽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