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暂不执行判决刑罚的制度,需满足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悔罪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等条件。宣判缓刑后,被告人可立即出狱。机关负责对缓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帮教考察组织,其行动自由,教育遵守法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缓刑犯需遵守法律、报告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规定,并报批准离开居住地。
法律分析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一、开庭判缓刑多久出来?
如果当庭宣判缓刑的,在宣判后会变更强制措施或将被告人当庭释放,也就是说被告人是能立即出来的。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由于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考察改造,不予关押执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并且这种权利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的,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对宣判前关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缓刑的条件有:
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二、机关如何对缓刑人员监督管理?
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应转送其下属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等建立帮教考察组织,其职责是对缓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与范围,教育缓刑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参加工作或生产,对好的要表扬鼓励,确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出减刑意见,对发现有违法或重新犯罪的,应及时向派出所或汇报,该撤销缓刑的,一定要撤销,使缓刑犯始终在监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其重新犯罪。
《刑法》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结语
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暂缓执行制度,对于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人,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进行考察,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执行刑罚。缓刑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必须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情况,并遵守考察机关的规定。机关对缓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帮教考察组织,其行动自由,教育其守法,鼓励悔改和立功表现,严厉打击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缓刑制度的目的是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给予犯罪分子改造的机会,促使其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或者原判人民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