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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23 07: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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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国家证券管理制度,构成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主体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故意且追求非法利益。法律分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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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伪造、变造国家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国家证券管理制度,构成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主体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故意且追求非法利益。法律分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


伪造、变造国家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国家证券管理制度,构成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主体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故意且追求非法利益。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结语

伪造、变造国家有关证券的行为,侵害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的客体,构成了本罪的客观要件。伪造是指制作券,变造则是对真实证券进行篡改。国家有关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指伪造、变造的证券金额较高。本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并追求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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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国家证券管理制度,构成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主体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故意且追求非法利益。法律分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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