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开庭单位不参加的处理方法,根据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仲裁适用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争议、辞退、工资等多种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争议,劳动仲裁时效问题原则上不主动审核。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核问题在于条款布局上的不合理。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开庭单位不参加怎么办
1.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对申请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注意事项有哪些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诸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应当劳动争议时,在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观点上一定要有相应的准备。
2、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仲裁时效适用的是时效规则,且属于不告不理的程序性问题。在对方当事人未当庭提及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当主动审核该问题。但遗憾的是,仲裁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核仲裁时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存在此种现象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某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司法尺度的不准确,还在于本身在条款布局上的不合理。
结语
劳动仲裁开庭单位不参加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应根据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进行相应处理。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在劳动仲裁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观点应有相应准备。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应主动审核劳动仲裁时效问题,但实践中存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核的情况,这也与条款布局上的不合理有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