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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林地用途的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24 16:11:40
文档

改变林地用途的规定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用途,造成大量毁坏的情况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其他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到规定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者合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以及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况。法律分析;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7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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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用途,造成大量毁坏的情况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其他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到规定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者合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以及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况。法律分析;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7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用途,造成大量毁坏的情况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其他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到规定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者合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以及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7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拓展延伸

林地保护的修订

林地保护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长。然而,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保护水源、减缓气候变化、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因此,修订林地保护旨在确保林地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新的将更加注重科学决策、公众参与和监管执法,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林地保护的修订旨在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修订后的将更加注重科学决策、公众参与和监管执法,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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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林地用途的规定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用途,造成大量毁坏的情况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其他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到规定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者合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以及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况。法律分析;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7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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