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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怎么认定一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24 20: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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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怎么认定一户

首先,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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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首先,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首先,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

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农村宅基地资格证怎么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或修路拆迁无宅基地的。

(五)孤独户、零散户、占用基本粮田或大片耕地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拆迁户,拆迁后而无宅基地的第七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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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怎么认定一户

首先,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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