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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一户一宅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24 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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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一户一宅吗

国家有规定一户一宅。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一户一宅细则如下: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4、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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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有规定一户一宅。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一户一宅细则如下: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4、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国家有规定一户一宅。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户一宅细则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4、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6、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实施一户一宅目的是:
1、新生儿分到地,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非常多,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农村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容易导致很多本该分到土地的新生儿无地可批,要知道土地是有限的,可是人是一直会有的。因此整治一户多宅,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势在必行;
2、防止非法买卖,农村要是一户多宅,那么有些人会把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卖给集体外的人,而宅基地不具有商业性质,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出售自己的宅基地。为了保证宅基地的合法性,才进行“一户一宅”的;
3、保护基本农田,我国农用地现状严峻,而农村很多一户多宅都是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建房,因此为了强化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基本农田,保障全国人民的长远生计,国家实施农村一户一宅。
综上所述,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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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一户一宅。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一户一宅细则如下: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4、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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