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人民对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的作用是对方转移、隐匿或灭失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不设定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的具体期限根据不同财产类型而定。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由此可见,诉讼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他方当事人对自己持有的财产实施转移、隐匿或灭失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其只是一种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申请诉讼保全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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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限及程序
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限及程序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财产保全申请应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时限方面,通常要求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一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以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具体的时限和程序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在申请时,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财产损失的证明、违约行为的证据等,以便能够判断是否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成功后,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总之,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限及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人民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并明确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此外,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法。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他方对财产的损害行为,而不是设定优先受偿权。不同财产类型的保全具体期限也有所不同。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限及程序根据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区可能有所不同,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