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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劳动仲裁咨询热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23 13: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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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劳动仲裁咨询热线

在南京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拨打南京人社局电话025-12333。此外,南京人社局公布了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025-52168762。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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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南京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拨打南京人社局电话025-12333。此外,南京人社局公布了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025-52168762。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在南京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拨打南京人社局电话025-12333。此外,南京人社局公布了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025-52168762。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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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众拨打110电话时要注意几个方面:1、要注意接警员提示的要点,讲明所报警情发生的地点、时间、目前状况;2、如实反映事件的实际情况,不夸大,不歪曲;3、尽量克服焦躁情绪,吐字清楚;4、110答复出警后,要在事发现场等候,主动与赶到的民警联系,详细介绍情况;5、积极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第三十二条 对于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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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拨打南京人社局电话025-12333。此外,南京人社局公布了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025-52168762。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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