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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权有哪些内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23 13: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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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权有哪些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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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程序。

1、立案

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

2、调查

对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

3、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处罚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陈述申辩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5、审理

税务机关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将案卷资料移交审理机构审理。

6、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可分为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

(1)当场收缴罚款

原则上罚款不能当场收缴,而应通过银行代收,但以下情形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要求的。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

按照规定的处罚与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同时向当事人开具收据凭证。

(3)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方式。对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的,一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自行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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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权有哪些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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