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驶入自行车道扣3分,罚款200元。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5、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8、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