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而既往疾病并非拒赔理由。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声明过既往疾病,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那么保险公司不能以既往疾病为由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人民提起诉讼。
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4.《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拒不执行合同的赔偿义务。
5.《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