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重疾险拒赔的理由是未如实告知,而被保险人只是没有告知曾经接受过治疗,这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的情形需要进一步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根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在保险单上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等内容。”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则要根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等内容。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没有告知曾经接受过治疗并不等同于故意不如实告知,因此不应被视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或拒绝理赔,被保险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