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二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提出抗诉案件或二审人民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应派人出庭。二审人民决定开庭审理后,应立即通知人民调查文件。人民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人民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