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段文字讲述的是关于宅基地上建筑物补偿的问题。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测绘数据,应以补偿土地使用面积、青苗补偿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同时还要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正确的补偿应该是以这些为基础,而不是赔偿。
法律分析
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的,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测绘数据为基础补偿,包括土地使用面积补偿、青苗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重要的土地资源,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宅基地经常遭受损失,例如土地被非法占用、损毁、污染等。针对这些损失,农村宅基地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损失赔偿标准由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备案。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损失类型:
1.土地被非法占用或损毁的损失,每公顷损失赔偿额为20%至30%左右;
2.土地被污染、破坏的损失,每公顷损失赔偿额为30%至50%左右;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每公顷损失赔偿额根据不同灾害程度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失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一级备案。同时,宅基地损失赔偿的程序也比较严格,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得到赔偿。
结语
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测绘数据为基础进行补偿。这包括土地使用面积补偿、青苗补偿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还应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