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