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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员工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2-18 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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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员工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不能。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的履行。也就是说公司变更名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在劳动合同变更栏内注明就可以了。基于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并没有变化,员工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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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能。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的履行。也就是说公司变更名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在劳动合同变更栏内注明就可以了。基于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并没有变化,员工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不能。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的履行。也就是说公司变更名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在劳动合同变更栏内注明就可以了。基于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并没有变化,员工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风险提示:变更程序(1)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3)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刻章备案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5)变更机构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含代码卡)、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变更登记证税务变更登记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复印件、房租合同、房租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银行变更基本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原公司支票购买证、未用完的支票、财务章、人名章、公章,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登记审核表,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公司单方变更员工的职位、降低职务,员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可以。劳动合同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公司协商与员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岗位和薪资待遇),员工不同意,这样公司要么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要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单方变更,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对职位有明确约定,员工有是可以主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要求被迫离职的,同时也需要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分情况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们需要判断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1)如公司在区级及以下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搬迁,且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则不应认定员工因公司地址发生变更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2)如公司在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搬迁,则应综合性考虑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生活等情况进行判定。并从员工角度出发,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进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风险提示: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员工以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如何处理?

公司可以对员工的主张予以协商调休假期,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支付的被表述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非是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这就表明二者是有区别的,因为归根结底,年休假并非一定会成为“钱”,还是一种假期,一种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方面是出于对有的公司特殊情况的考虑,另一方面300%本身也包含惩罚的含义。既然对这一情况作了罚,自然不能再以同一理由作经济补偿金的第二次罚。其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劳动报酬是一个概念,那么其主张应该是不受一年时效的。但是仲裁和的操作已经否定了这一点,年休假受一年时效。再次,由于公司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公司“付钱”替代。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派生,公司有选择的权利,公司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源还是没有让员工休年休假。而未休年休假并不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之中。最后,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的内容来看,劳动者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权利对企业的极大,更应该慎用,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如果将未休年休假也适用这一条的话,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员工故意不休年休假,将来可以随便辞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造成权利的滥用。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在通知员工休年休假时应当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存。

员工离职后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合同和经济补偿金?

需要综合员工离职的具体时间分析。如果员工离职不满一年,尚在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内,员工可以主张被迫离职和经济补偿;如果离职超过了一年,员工主张被迫离职和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仲裁时效的抗辩。因此,员工的主张能否成功主要是看时间和证据。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吊销能否变更法定代表人

公司吊销的,不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对公司进行解散,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对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去办理注销登记。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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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员工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不能。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的履行。也就是说公司变更名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在劳动合同变更栏内注明就可以了。基于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并没有变化,员工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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