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禁止结婚疾病有哪些
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之前的《民法典》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民法典》生效后就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民法典》并不是简单地将其删除,而是相应的增加规定: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其具体规定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三、哪些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从职业来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凡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这些人员需要同外国人结婚,必须调离工作岗位。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还要经过一定时间,待所掌握的机密失效后,才能同外国人结婚。
在掌握核心机密和重要机密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足五年的,需征求当事人原所在同意,再予办理结婚登记。
(二)从结婚条件来说,凡是不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条件者,例如患有麻风病和其他医学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在国内禁止结婚的,也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三)从享受公民权利来说,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要待服刑和期满以后,才准同外国人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