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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卖地新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1-22 22: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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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卖地新政?

法律分析:1、将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2、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法律依据: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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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1、将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2、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法律依据: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法律分析:1、将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2、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一、将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将建立健全省级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将收回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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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卖地新政?

法律分析:1、将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2、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法律依据: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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