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核定征收能否取代查账征收的作用?
税务机关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因为核定征收是在纳税人立建账、不能准确进行核算,或者虽记账但账目管理混乱,收入费用凭证不全而难以查账征收时,才实行核定征收。
所以当纳税人有上述情况时,税务机关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假如经营不好,收入亏损,养活不了财务会计人员,可以申请税务机关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