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不光是当事人就连有些代理人都不太清楚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到底是什么关系,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
保证期间,顾名思义,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期间从债务到期日开始起算,持续期限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在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债权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期限则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任务就完成了,自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般期限为三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可见,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具有一种承继的关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就会开始计算诉讼时效。